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3,訴,41,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法官林家聖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許瀞心
法 官 林家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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