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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 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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