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交易,115,200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8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暨其子乙○○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撒回告訴狀1 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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