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交附民,125,200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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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字第4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黃聖涵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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