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交附民,128,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劉敏芳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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