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交附民,137,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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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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