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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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