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易,290,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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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1月2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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