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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9 月26日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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