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易,525,200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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