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易,699,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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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重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23、616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家光
書記官 陳勃諺
通 譯 鍾耀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帳冊壹本、吳純薇於95年7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票號:563081號之本票壹張沒收。

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帳冊壹本、吳純薇於95年7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票號:292366號之本票壹張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帳冊壹本、吳純薇於95年7月17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票號:563081號之本票壹張及於95年7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票號:292366號之本票壹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一)甲○○基於貸放重利之概括犯意,分別乘陳秋分、侯鴻隆、宜芳玉急需現金週轉之急迫情事,連續於(1)94年12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止,以利息10天1 期,每新台幣(下同)1 萬元利息1 千5 百元,且預扣1期利息之重利方式,貸款金額予陳秋分,計約3 、4次,共100 萬元;

(2)95 年2 月28日,貸款12萬元予侯鴻隆,預扣利息2 萬元,約定借期7 日,屆期未清償,再給付利息2 萬元;

(3)95 年3 、4 月間,以同陳秋分之重利方式,分別各貸款3 萬元,2 萬元予宜芳玉。

(二)又基於貸放重利之犯意,乘吳純葳需資金週轉急迫之時,先於95年7 月17日,貸以30,000元,預扣利息6,000 元,約定借期為10日,屆期未全部清償,須再給付利息6,000 元,又於95年7 月23日貸以30,000元,預扣本次及前次借款利息各6,000 元,約定借期為10日,屆期未全部清償,須再給付利息6,000 元,且二次借款時,皆命吳純葳須簽發面額60,000元之本票各1 張作為質押。

以上開方式,均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分別於(一)95年7月26日下午1時15分許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街12巷19號甲○○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帳冊1本及因犯罪所得之吳純薇簽署本票2紙。

(二)於95年10月11日17時許,在停放於屏東市○○路千禧公園旁車牌號碼1799-NY號小客車上搜索而查獲三星牌手機(含SIM卡)一支、空白商業本票1本又19張。

並在屏東市○○○路480號11樓張明傑住處搜索取出諾基亞牌手機一隻、三星牌手機(含SIM卡)一支、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空白商業本票5張並扣得因犯罪所得之如附表所示本票。

案經屏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刑三庭
書記官 陳勃諺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人
000000 0萬元 宜芳玉
000000 0萬元 宜芳玉
000000 0拾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拾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拾陸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拾萬元 陳秋分
000000 0萬元 陳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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