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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 月30日95年度
簡字第942 號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偵緝字第94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7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5年8 月1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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