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聲,1035,200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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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漁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漁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木質槍身加裝發射機構而成之土造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5年4 月12日刑鑑字第0950021559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核係違禁物,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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