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聲,1114,2006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0年度聲沒字第216 號、92年度毒偵字第1769號、9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貳公克;

空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後淨重1.72公克;

空包裝重0.23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40002778 號1 紙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