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聲,1116,200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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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力平


以上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24號、93年度偵字第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該改造手槍係由仿GLOCK 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扳機前端業已斷裂,惟不影響槍枝之擊發功能,仍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刑鑑字第0930184248號鑑驗通知書1 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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