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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32號、93年度偵字第5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壹伍參伍零伍),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係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30204738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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