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聲,1156,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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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盜式掌心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盜式掌心雷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德林吉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去除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惟該槍枝之撞針下半部已斷裂,僅可供單管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93年10月6 日刑鑑字第0930193740號鑑驗通知書1 份在卷可稽,足見扣案之海盜式掌心雷手槍1 支確係違禁物無訛。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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