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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土造魚槍(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零參參貳參參)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魚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木質槍身加裝發射機構而成,並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之土製魚槍,結構完整,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具有殺傷力,有該局民國95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0950021561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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