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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以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15號審理時,諭令具保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嗣被告乙○○於判決確定後逃匿,經聲請人依法傳拘不到,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乙○○到案接受執行無果,爰聲請沒入前開繳納之保證金。
經核卷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函、報告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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