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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3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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