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訴,265,2006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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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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