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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 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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