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6,易,459,2009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59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 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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