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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3 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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