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6,訴,3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甲○○被訴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0月1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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