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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保 證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5年度偵緝字第38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 並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後, 無故不到庭。
嗣經本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飭警代為拘提, 亦因其行蹤不明, 而無法將被告拘提到案, 此分別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 月17日雄檢惟冬97助568 字第49111 號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97年6 月5 日高縣岡警偵字第0970007063號函各1 紙附卷可考,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應將保證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炳人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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