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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蘇碧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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