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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戊○○○
甲○○
丁○○
乙○○
丙○○
附民被告 己○○
南門醫院
兼 上 1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己○○、庚○○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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