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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丁○○
己○○
戊○○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易字第51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蓉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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