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交易,120,200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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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5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乙○○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名,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另涉之公共危險罪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陳松檀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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