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補充:(一)甲○○於駕駛營業大客車,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駕駛業務期間肇事。
(二)乙○○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三)甲○○於案發後,留在事故現場,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現場處理事故之員警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已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