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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40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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