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簡,1688,200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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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88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拘役伍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日」,並補附原判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拘役伍拾日」之記載,顯係「處拘役伍拾日」之誤寫;

另本件原本及其正本漏附附表,爰依職權更正、補充原判決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件:
本院97年度簡字第1688號判決之附表:
⒈仿冒「NEW ERA」商標之袋子362頂
⒉電腦主機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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