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聲,814,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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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恐嚇取財及強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恐嚇取財及強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恐嚇取財及強盜等5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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