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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呈請假釋,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 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34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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