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聲,899,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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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2 號、97年度毒偵字第9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 包,經鑑定結果,認均係海洛因(驗餘淨重0.53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7610 號鑑定書1 份(編號:000000000) 在卷可證。

上述3 包毒品,其包裝袋係用以直接包裝該毒品,衡情已沾黏該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毒品。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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