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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78號),於民國97年3 月18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 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及戶籍謄本可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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