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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641號),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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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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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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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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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0月5日 │ 9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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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毒偵字第2373號 │ 96年度毒偵字2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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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79號 │ 97年度訴字第79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7.03.20 │ 9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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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 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79號 │ 97年度訴字第79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7.04.07 │ 9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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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7年度執字第1494號 │ 97年度執字第14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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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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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贓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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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宣 告 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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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12日 │ 96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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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7年度毒偵字第297號 │ 96年度毒偵字73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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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 案 號 │ 97年度簡字第546號 │ 97年度簡字第640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7.03.31 │ 97.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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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 案 號 │ 97年度簡字第546號 │ 97年度簡字第640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7.05.19 │ 9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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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7年度執字第2321號 │ 97年度執字第2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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