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以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7年度執字第15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其於法定期間內向屏東看守所提出上訴書,已合法上訴,但本院卻未將其上訴案送至第二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查明,即草率簽發執行指揮書,顯有失職守,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聲請法院撤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580號執行指揮書,以回復其應有之上訴程序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
又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同法第457條前段及第45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被告收受判決後雖依法提起上訴,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51 號案件受理,然異議人於民國97年4 月14日該案準備程序時,當庭請求撤回上訴等情,經法官准予撤回上訴,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上訴字第651 號一案全卷核閱屬實,並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按,異議人上開異議理由顯屬無據;
則此案既已因異議人撤回上訴而於97年4 月14日確定,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96年度執肅字第3555號執行指揮書,並無違誤。
是以,受刑人上開所辯,委無足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