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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667號),
主 文
甲○○因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易字第858 號、97年度訴字第24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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