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聲,940,2008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 月16日以97年度偵字第3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老虎鉗1 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