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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66 號、97年度執字第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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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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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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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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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96年12月1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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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6年度偵│屏東地檢96年度毒│屏東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及案│字第6195號 │偵字第2135號 │偵字第243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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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 │案號│96年度易字第985 │96年度訴字第1428│97年度訴字第293 │
│ 事 │ │號 │號 │號 │
│ ├──┼────────┼────────┼────────┤
│ 實 │判決│97年2月21日 │97年2月15日 │97年4月22日 │
│ │日期│ │ │ │
│ 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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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定 │案號│96年度易字第985 │96年度訴字第1428│97年度訴字第293 │
│ │ │號 │號 │號 │
│ 判 ├──┼────────┼────────┼────────┤
│ │判決│97年5月5日 │97年5月5日 │97年5月19日 │
│ │確定│ │ │ │
│ 決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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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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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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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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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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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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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3日 │97年1月1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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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毒│屏東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42號 │字第313號 │偵字第313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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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 │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4 │97年度易字第117 │97年度易字第117 │
│ 事 │ │號 │號 │號 │
│ ├──┼────────┼────────┼────────┤
│ 實 │判決│97年2月15日 │97年2月29日 │97年2月29日 │
│ │日期│ │ │ │
│ 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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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定 │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4 │97年度易字第117 │97年度易字第117 │
│ │ │號 │號 │號 │
│ 判 ├──┼────────┼────────┼────────┤
│ │判決│97年5月27日 │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
│ │確定│ │ │ │
│ 決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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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附表編號5、6、7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 │
│ │ │度易字第1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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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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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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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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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1月17日 │97年3月2日 │97年2月2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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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及案│字第313號 │字第1916號 │字第2002號、第 │
│號 │ │ │2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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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7 │97年度簡字第531 │97年度易字第300 │
│ 事 │ │號 │號 │號、第341號 │
│ ├──┼────────┼────────┼────────┤
│ 實 │判決│97年2月29日 │97年3月31日 │97年4月30日 │
│ │日期│ │ │ │
│ 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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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 定 │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7 │97年度簡字第531 │97年度易字第300 │
│ │ │號 │號 │號、341號 │
│ 判 ├──┼────────┼────────┼────────┤
│ │判決│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97年6月16日 │
│ │確定│ │ │ │
│ 決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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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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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附表編號5、6、7 │ │附表編號9、10之 │
│ │之罪前經本院以97│ │罪前經本院以97年│
│ │年度易字第117號 │ │度易字第300號、 │
│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第341號判決應執 │
│ │刑1年1月 │ │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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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0 │ 11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3月16日 │96年12月14日 │
│ │ │ │
├──────┼────────┼────────┤
│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偵│屏東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及案│字第2002號、第 │偵字第270號 │
│號 │215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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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後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300 │97年度訴字第532 │
│ 事 │ │號、第341號 │號 │
│ ├──┼────────┼────────┤
│ 實 │判決│97年4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審 │ │ │ │
├───┼──┼────────┼────────┤
│ 確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 │ │ │
│ ├──┼────────┼────────┤
│ 定 │案號│97年度易字第300 │97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第341號 │號 │
│ 判 ├──┼────────┼────────┤
│ │判決│97年6月16日 │97年6月30日 │
│ │確定│ │ │
│ 決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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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附表編號9、10之 │ │
│ │罪前經本院以97年│ │
│ │度易字第300號、 │ │
│ │第341號判決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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