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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663號),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偽造文書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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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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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 造 文 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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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捌月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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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26日 │ 96年6月4日 │96年6 月4 日中午12時回│
│ │ │ │溯72小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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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5年度毒偵字第6183號 │ 96年度偵字第27277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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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第188號 │ 96年度簡字第7775號 │ 96年度訴字第1388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6.11.23 │ 97.01.24 │ 9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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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第188號 │ 96年度簡字第7775號 │ 96年度訴字第1388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6.12.27 │ 97.02.23 │ 9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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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97年度執助字第193 號(│97年度執助字第625 號(│ 97年度執字第1613號 │
│ │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 │署97年度執字第840 號)│署97年度執字第38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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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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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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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壹年 │
│ │ │ 減為 │ 減為 │
│ │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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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9日 │ 95年12月16日 │ 96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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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7年度毒偵字第515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105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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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60號 │ 97年度訴字第457號 │ 97年度訴字第457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7.05.20 │ 97.04.29 │ 97.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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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60號 │ 97年度訴字第457號 │ 97年度訴字第457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7.06.16 │ 97.05.26 │ 9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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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7年度執字第2572號 │ 97年度執字第2687號 │ 97年度執字第26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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