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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以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
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藍腹鷳貳隻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藍腹鷳2 隻經送屏東科技大學技術合作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後確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無訛,此有該中心之臨時物種鑑定表1 紙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1 份附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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