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聲,967,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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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毛重:貳點零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4 包(合計毛重:2.07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7年6 月16日管檢字第0970005796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

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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