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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以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零點捌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驗後淨重0.890 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 份(管檢字第0970005797號)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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