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永璿前被訴違反廢清物清理法案件,所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 月28日,以97年度偵字第63號提起公訴,嗣並經本院於98年3 月3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尚未確定;
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經查與前開另案經起訴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已經本院於前開另案中併予論究科刑,公訴人於97年8 月7 日提起本件追加之訴,乃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