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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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