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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紀念慈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念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紀念慈繳納現金1 萬元後,已於民國96年12月4 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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