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被 告 甲○○
時收容所
己○○
時收容所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5 人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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